火灾调查、案件查处由当地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负责办理。Ⅰ、Ⅱ、Ⅲ、Ⅳ级草原火灾应急响应结束后,由地方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进行总结,建立专门档案,及时报市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备案,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分析后,报指挥部领导,并将总结材料上报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5.2 善后处置
灾后重建、有关人员的补偿、受伤人员的救治、社会救济等善后工作依照《
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草原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草原防火物资储备库(站),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必要的防火物资。
6.2 资金保障
根据国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顺利开展。
6.3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草原防火综合管理系统和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火场实况跟踪系统。联合气象部门建立和完善草原火灾遥感监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系统,制定和完善草原火灾扑救技术规程。组建监测预警、工程技术、灾害评估、扑火指导和综合应急的草原防火专家组,建立专家信息库,为防扑火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草原防火宣传培训活动,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提高全民对草原火灾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
加强对草原防火指挥人员、草原防火专职人员,以及草原防火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伍和群众扑火队伍的培训,定期举行扑火实战演练,提高科学扑火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银川市农牧局组织制订,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和评估,根据草原防火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及草原防火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