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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区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 积极推动经营体制改革
  在坚持和完善牧区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完善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草牧场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管理和服务,在不改变草原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用途、不损害农牧民承包经营权益的原则下,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推进草牧场的规范流转和规模经营。积极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全面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鼓励发展家庭牧场、养殖专业技能户、牧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六、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拓宽牧民增收渠道
  (一) 积极发展牧区特色优势产业
  大力发展乳、牛羊肉、绒毛、皮革皮毛加工等特色畜产品加工产业,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招商力度,积极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我区牧区投资兴业,培育壮大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高畜产品附加值,增加牧民收入。积极扶持沙产业发展,促进生态恢复和经济发展。做大做强蒙药产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将开发新产品和提升老产品品牌作为发展主线,通过科技创新,推进蒙药产业的现代化进程,搞好蒙药材基地建设,逐步达到蒙药产业集约化、规范化生产。大力发展传统民族美术品和少数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增加牧民创收渠道。深入发掘民族文化,支持牧区依托当地民俗文化、风土人情、民间传统体育、自然风光及地域优势发展旅游产业,按照“注重特色、差异发展、强化功能、突出重点、协调发展”的原则,支持牧区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牧区旅游企业,建设一批高品位、上档次、成规模的旅游精品,促进牧区旅游接待规模进一步扩大、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使牧区旅游业成为当地改善民生的重要富民产业。
  (二) 大力发展牧区和涉牧非公有制经济与中小企业
  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为牧区和涉牧非公有制经济与中小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加大对牧区和涉牧非公有制经济与中小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自治区中小企业技术进步贴息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牧区特色优势产业项目给予适当倾斜。积极争取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央投资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及生产补助资金等对我区牧区的扶持,加快牧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增加牧民就业渠道。
  (三) 多渠道促进牧民转产转业
  实施劳动预备制培训普及计划,对牧区新成长劳动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力争使有培训愿望的牧民免费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和“就业一人、培训一人”的目标。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和就业要求,重点突出技能训练,开展订单、定向、定岗培训,加快发展牧区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技能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充分发挥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四级转移就业服务平台作用,建立城乡统一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完善牧民工工作机制,促进建立覆盖农牧民工的公共服务制度。多渠道促进牧民转产转业。积极开展牧民转产转业示范点建设,加强输出地与输入地特别是东部盟市与呼包鄂三市的劳务对接。
  (四) 不断提高牧区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抓住区域间产业转移的机遇,依托牧区资源优势,积极吸引发达地区企业到牧区投资兴业,促进和提高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水平。鼓励发展边境贸易,促进绿色畜产品出口加工基地建设,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出口规模较大、经济效益较好的畜产品出口企业,带动牧民就业,促进牧民增收。加大绿色、有机畜产品宣传力度,积极参与国际国内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带动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加大对牧区企业“走出去”的支持力度,促进牧区与周边国家特别是俄蒙的经贸合作,实现互利共赢;鼓励和支持牧区企业参与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加强边境牧区所在地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发展口岸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开发、边民互市贸易、现代服务业等功能区及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落实边民互市优惠政策,促进牧区经济发展,提高口岸周边牧民的就业量。
  七、大力发展牧区公共事业,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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