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加强牧区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实施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加大牧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力度,提高牧区安全饮水工程投资标准,在国家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和盟市6∶4的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从根本上解决牧区人畜饮水问题。继续加快牧区公路建设速度,认真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以实施嘎查村通沥青水泥路为重点,进一步提高牧区公路网密度和通达、通畅程度,以适应和拉动牧区经济发展。建立健全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制,深化落实牧区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分清事权,分级管理,建立起牧区公路养护长效机制。稳步提高牧区客运班车通达率,使牧民乘车更加安全、便捷。支持有条件的牧区适度建设航空支线机场,加快铁路项目建设。充分发挥我区风能、太阳能资源优势,扩大风电等清洁能源发展规模。抓住国家加快推进无电地区电力建设机遇,“十二五”末全部解决无电人口用电问题和实施新一轮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加大牧区电网改造升级和无电地区电力建设力度。加强牧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通信设施向牧区延伸。鼓励、引导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发丰富涉牧信息服务,提高牧区信息化应用水平。加快实施游牧民定居项目。争取国家继续加大“游牧民定居”后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2年基本完成定居房建设。积极争取定居工程配套建设,大力改善定居条件,确保定居点基础设施配套。
(二) 大力发展牧区社会事业
在自治区教育事业中优先发展民族教育,做好牧区学前教育规划和建设,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努力扩大牧区学前教育资源。推进牧区学前教育实行保教费减半收取,逐步实现保教全部免费。巩固牧区九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逐步提高义务教育教师生活待遇。高标准普及牧区双语授课普通高中教育,大力发展牧区职业教育,为牧区培养实用人才。巩固完善“两主一公”办学模式,培养蒙汉兼通中高级人才。大力保护、抢救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收集、整理和出版民族古籍,扶持发展民族文化产业。不断推进牧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深入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加强牧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建立流动卫生工作站,实施牧民家庭小药箱工程,推行牧户家庭医生制度,提高牧区农牧民医疗卫生保障水平。加强蒙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蒙医药医疗服务网络,探索建立和完善融预防、养生、保健、康复为一体的蒙医保健服务体系。把牧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作为稳定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中之重,纳入改善民生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总体部署,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有关规定,确保将被征地农牧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牧区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体系建设,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健全低收入家庭认定体系,加强动态管理,实现按标施保和应保尽保。
(三) 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加大财政对牧区半农半牧区旗县市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力度。逐步提高牧区扶贫标准,实现牧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加大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投入力度,用于牧区半农半牧区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年增长幅度高于全区平均水平。加强项目资金整合,集中力量,重点突破。加大牧区金融扶贫投入,支持发展贫困嘎查村互助资金组织,适当放宽扶贫贴息贷款条件,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大力发展小额信贷扶贫,推进牧区金融扶贫产品创新。以专项扶贫、社会扶贫和行业扶贫为支撑,结合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对牧区贫困乡村实行整村(乡) 推进扶贫,对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实行连片开发、综合治理,重点支持改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培育和发展优势特色产业。对牧区贫困劳动力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对生态环境脆弱、不具备生活条件的地区,积极稳妥地推进异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专项支持牧区半农半牧区革命老区嘎查村建设和发展。探索建立符合牧区特点的扶贫方式。完善扶贫开发工作机制,深化定点扶贫和京蒙扶贫协作,把政府支持与社会广泛参与更好地结合起来,引导社会资源投入扶贫开发事业。加大兴边富民行动规划实施力度。加大边境地区转移支付力度,支持边境旗市建立边民补助机制,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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