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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卸货场应当在3日以内对卸载货物免费保管。对需要保价保管或者超过3日免费保管期限的货物,保管的收费标准,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对于超过保管合同期限的卸载货物,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应当告知承运人按时清理;未按时清理的卸载货物,公路管理机构等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超限超载、混装运输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货运车辆,不得在超限超载检测站现场实施卸载,由所在地公安机关及安全监管部门引导至具有安全卸载设施和条件的场所卸载。

  第二十五条 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入口应当配备称重检测设备,经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

  第二十六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高速公路和收费公路入口设立绿色通道,为符合规定的货运车辆提供方便快捷的通行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通行费用、优先通行。

  经检测认定符合绿色通道通行规定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用、公路赔偿费,由公路管理机构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信息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设置明显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警示标志,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组织对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倒查装载、配载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车辆生产或者改装企业、车辆所属单位、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等单位或者个人的过错责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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