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儿童两病、三类重大疾病救助人群:纳入儿童两病救助的是全省农村牧区已参加新农合,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0-14岁的儿童。纳入三类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是全省农村牧区已参加新农合,患重性精神病、乳腺癌、宫颈癌以及其他恶性肿瘤的手术、放疗,化疗,终末期肾病器官移植、透析,导致生活困难的农(牧)民。
医疗救助对象身份认定: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六十年代精减退职人员凭民政部门发放的保障证为准,重度残疾人、老残一体人员、一户多残家庭中的残疾人以残疾证明和民政部门家庭情况证明为准;申请临时医疗救助低收入家庭患者以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50%)和家庭收入核查表为准。
三、建立重点保障对象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办法
在继续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0〕222号)和《关于印发〈青海省提高农牧区居民重大疾病及儿童两病医疗保障水平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卫农〔2011〕13号)的基础上,建立重点保障对象重大疾病二次救助办法。即对患癌症、心血管等重大疾病的重点保障对象,扣除自费部分,在享受住院救助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仍超过3万元的,可实施二次救助,救助上限每人每年3万元,救助标准为自付部分的50%。
医疗救助政策类别较多,城乡救助对象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医疗救助政策条件的,不能重复享受,只能享受较高一项救助。
四、促进医疗救助服务能力全面提高
探索建立“提前预拨,定期结算,凭证入院,出院即报”的住院即时结算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加强与定点医疗机构的沟通协调,通过提前给定点医疗机构预拨一定比例医疗救助周转金的形式,定点医疗机构在核实重点保障对象身份后按报付比例适当减收或免收保障对象住院押金,出院医疗救助部分及时结报,民政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定期结算,实现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对患重大疾病需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可探索医疗费用事前垫付办法,实现救助关口前移,解决困难群众无钱入院问题。
五、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