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银监局对辖内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实施细则》的通知
(新银监办发〔2011〕169号)
各银监分局,机关各处室:
《新疆银监局对辖内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5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新疆银监局对辖内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防范银行业各类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健全各类案件预警和惩戒机制,依据中国银监会《
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案件通报是对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的重大案件和对全局性工作具有警示作用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通报。
第三条 案件通报以新疆银监局名义发文。通报范围原则上为新疆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经批准也可以适当扩大通报范围,必要时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四条 对立案查处过程中的案件一般不进行通报。有苗头性、警示性的未结案件可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二章 通报内容
第五条 通报的案件类型包括经济案件、违规经营案件和盗窃、抢劫、诈骗案件。
第六条 经济案件指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依据
刑法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包括挪用、贪污、侵占、贿赂行为。
违规经营案件指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章的行为,如违反规定进行承兑、担保、贷款、拆借等行为。
盗窃、抢劫、诈骗案件只对其中的典型案件和苗头性、倾向性案件进行通报。
第七条 案件通报分为案件分析通报和典型案件通报两种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