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分析通报内容
1.总体情况。包括各类案件的累计数、新增数及相应的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结案数及结案率,与历史比较情况。
2.结构情况。一是案件类型,各类案件及其明细项目的累计数、新增数;二是涉案金额,如百万元以上案件的发生数、涉案金额、风险金额、损失金额;三是地区分布,包括发生数和涉案金额的地区集中度情况。
3.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处理情况。包括处理人员的职务情况和处分种类情况。
4.各类案件的特点和产生原因分析。
5.对各类案件的查防意见、拟采取的措施及建议。
(二)典型案件通报内容
对涉案金额为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案例或金额虽然不大但作案手段恶劣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案例,进行典型案件通报。
1.基本案情。包括涉案人员基本情况、违法违规事实。对作案形式、作案经过和作案手段不作详尽描述。
2.案件分析。对案发的原因进行详尽的分析。
3.违法违规人员的处理情况。包括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应承担的责任、处理依据、处罚种类和责任追究情况。
4.应吸取的教训,监管措施和要求。
第三章 通报程序
第八条 案件分析通报一般每年一次,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分析和典型案件可根据工作需要、案件类型随时通报。年度案件分析通报原则上应在次年2月底前完成。
第九条 各监管处要根据监管职责,及时掌握和处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提出通报建议。典型案件和倾向性、苗头性的案件通报稿,按照“谁监管谁起草”的原则由相关监管部门拟定;分析性通报稿由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拟定,案件统计数据和统计分析材料由统计信息处、案防办及相关处室提供。通报稿起草完成并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报局长签发。
第十条 各监管处和各银监分局要根据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金融机构按照通报要求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疆银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二条 辖内各银监分局可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实施细则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