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印发《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通报制度》的通知
(新银监发〔2011〕149号)
各银监分局,机关各处室: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通报制度》(以下简称《监管通报》)已经2011年5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新疆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通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管通报指监管部门定期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示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评价被监管机构风险状况,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整改要求。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新疆银监局及辖区内银监分局,负责监管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分管局领导是实施监管通报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主监管员(非现场监管员)应按照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全面、持续地收集、监测和分析被监管机构的经营管理信息和风险点,客观评价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准确描述和判断被监管机构风险薄弱点、风险问题、内控薄弱环节和案件等,并针对主要风险隐患,进行风险提示,提出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与整改要求。
第二章 内容
第五条 监管通报内容
(一)对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评价。主要从定量的角度,对被监管机构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资本充足等风险水平进行评价。
(二)报告期内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其评价和判断。从定性分析的角度,描述被监管机构风险薄弱点、风险问题、内控薄弱环节和案件等。
(三)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薄弱环节提出具体监管措施,法人机构还应强调被监管机构风险管理政策的完善和政策执行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