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银监发〔2011〕128号)
机关各处室、各银监分局、各直辖监管办事处,各政策性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各国有商业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浙商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杭州分行,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杭州市分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浙江省分公司),杭州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杭州分行,省农信联社、杭州辖内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各外资银行杭州分行,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省银行业协会:
现将《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分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9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海洋经济的若干意见》(浙委〔2011〕31号),为进一步指导和推动浙江银行业提高对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水平,并在推动浙江海洋经济科学发展中实现银行业转型升级,特制定本意见。
一、树立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战略意识
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是国家海洋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培育新的经济增长极和实现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决策,也是缓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等要素制约的有效举措。浙江银行业要充分把握海洋经济发展带来的巨大发展机遇,把大力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作为本单位发展战略的重中之重,并以此为契机扎实推进浙江银行业转型升级。浙江银监局牵头成立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一把手”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并在总行或省级分行层面明确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牵头部门或成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专门部门,通过加强战略规划、组织部署和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银行业经营理念的转变、体制机制的创新、业务流程的优化、综合能力的提升和内部资源的整合,努力实现“十二五”期间浙江银行业海洋经济金融服务水平的整体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