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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健全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机构体系

  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需要,健全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业态多元、互为补充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加快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在舟山改制设立海洋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和引导中小商业银行等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成立服务海洋经济发展的专业部门、专业支行或特色支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金融渠道建设,优化网点布局,提升网点功能;支持政策性银行在“总行同意、政府支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在舟山群岛新区设立联络处;扩大沿海及海岛地区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引导和支持村镇银行到乡镇设立分支机构;鼓励和引导海洋金融优势突出的外资银行到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船舶制造企业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引导有条件的大型企业集团探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在舟山群岛新区试点设立船舶业务管理总部,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

  三、加大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信贷倾斜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围绕“九大产业集聚区”建设和“三大核心任务”,进一步优化配置信贷资源,积极争取上级单位的倾斜政策,有效整合系统内部资源,专列信贷额度,力争“十二五”期间浙江涉海信贷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舟山市的信贷增速高于全辖信贷增速。加大对海洋新兴产业、现代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业、海洋油气和海洋矿产、海洋旅游和临港先进制造业的支持力度,在行业准入、客户分类、融资额度、担保要求等方面给予信贷政策倾斜,扩大审批权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对海洋经济优势产业和重大项目,开通“绿色通道”。对符合浙江现代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和银行业信贷政策的企业及项目,要加大信贷资金供给力度。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扎实推进海洋经济产业链上各类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支持发行小企业集合票据,稳妥推进小企业信用贷款试点。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等涉农银行机构的综合效应,大力发展涉海、涉渔小额贷款以及渔船抵押等个人商务贷款。积极推进绿色信贷工作,大力支持科技型海洋产业发展。对于产品有市场、信用记录良好、发展有空间,但处于初创期和成长期的海洋经济产业链上的企业,要积极给予必要的信贷支持。根据海洋产业资金需求特点,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利率定价和偿还方式;建立海洋金融服务绩效考核机制,优化经济资本和风险资本配置,适当提高涉海信贷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内分支机构在经济资本、存贷比、信贷规模、绩效考核、财务费用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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