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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推进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金融创新

  积极争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总公司)将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将浙江定位为海洋金融创新基地,允许在一定范围内对海洋金融创新业务先行先试。加强对海洋产业和海洋金融的研究,开展与国际先进银行在海洋金融领域的合作,积极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的海洋金融模式与经验,在船舶融资、航运融资、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汇率避险等方面加大产品创新力度和优化组合,规范发展在建船舶抵押、海域使用权抵押、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船舶预付款保函等新业务。积极为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建设开发一体化金融服务,开发银商转账资金结算服务和电子仓单质押、订单质押等在线融资产品,提供信息交互渠道和第三方资金监管。立足浙江民资雄厚、投资活跃的特定环境,充分利用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和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的政策优势,找准接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配套优势和错位优势,探索发展分离型离岸金融市场,鼓励离岸金融业务创新。扩大跨境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试点,探索跨境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和境外人民币债券发行业务。支持辖内金融租赁公司在保税区内设立项目公司,从事船舶和大型设备的租赁业务。

  五、形成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聚集效应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规划》和总行(总公司)与浙江省人民政府签订的支持海洋经济发展战略合作协议,围绕“一核两翼三圈九区多岛”的总体发展格局,以推动沿海基础设施网络完善、“三位一体”港航物流服务体系构建、海洋新兴产业培育、舟山群岛新区建设等为重点,研究制定本单位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规划。充分整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控股集团(总公司)内的资源和渠道,利用投资、基金、融资租赁、信托、海外分支机构等业务平台,积极为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海洋经济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综合授信、贸易融资、汇票业务、代理发行债券、投资银行、金融租赁、信托、财务顾问等一揽子金融服务方案。引导和支持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规范发展涉海业务,鼓励和推动辖内信托公司为海洋经济发展研发专门信托产品;鼓励和支持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和在公开市场上市,积极开展港口物流基础设备、船舶制造、海洋工程装备制造等领域的融资租赁业务。通过信托、租赁、担保、基金等多元渠道,吸引民间资金和海外资金参与我省海洋重大基础设施、重点产业项目和港口航运开发,充分发挥银行业的资金聚集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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