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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银监局印发《关于大力推进浙江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完善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风险管理

  认真贯彻国务院及监管部门关于宏观调控和风险防控的各项政策,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规范清理和银监会贷款新规等政策要求,严格控制“两高一剩”和落后产能等行业贷款,严防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区域经济转型升级中的风险隐患。加强海洋金融创新引领与风险监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行业调研和专业数据积累分析,提升对海洋金融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能力,通过标准化和专业化操作不断提高项目尽职调查质量,提高业务操作的规范性。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探索建设海洋经济金融风险预警平台,研究评估大宗商品价格波动、海洋污染、国际航运形势变化等对银行业涉海业务的影响,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海洋信贷风险提示;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积极做好海洋金融风险的监测、防范和处置工作。

  十、优化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环境建设

  坚持以支持浙江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建设和“支农支小”为重点,实行银行业机构准入适当挂钩、监管政策适时支持、信贷资金适度倾斜、金融试点改革适时优先。配合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抵押、船舶抵押登记制度,建立海域使用权流转交易平台,简化涉海抵押登记手续;优化社会信用环境,保护金融合法债权,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海域使用权、沿海沿江资产、渔业船舶等抵押品处置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出台支持海洋经济金融发展的财政税收、奖励补助和风险补偿等激励政策,研究设立海洋经济投资基金、涉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专项船舶委托租赁基金和船舶融资担保机构,分散金融风险,鼓励金融创新。

  十一、建立银行业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评价机制

  建立健全浙江或舟山等区域性的海洋经济金融定期监测、分析与发布机制,

  续段工作讨会、纳入年度监管评级,统筹规划、组织部署和沟通协调。逐步建立和完善浙江银行业涉海金融统计制度。加大监管激励,对于海洋信贷投放力度大、海洋金融创新能力突出的机构,优先支持在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设立分支机构、开办创新业务,并将银行业对海洋经济支持情况纳入年度监管评级考察范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支持海洋经济发展的内部评价机制,加强海洋金融发展同业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持续推动浙江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强做大海洋金融。根据浙江银行业服务质量长效机制建设的要求,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银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海洋金融服务质量专项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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