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有序组织平台退出
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法人类融资平台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按照商业化原则运作:一是符合“全覆盖”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二是符合“定性一致”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融资平台贷款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并通过三方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及各债权银行)进行确认。对于银监发〔2011〕34号文件印发前已整改为一般公司类并按商业化原则运作的贷款,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重新逐一审定是否为公司法人且满足上述3项退出条件;不合要求但此前已纳入一般公司类的贷款,要重新将其归入平台贷款管理,此项工作要求于2011年6月末前完成。对于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各级银行业监管部门要严格审查,有序组织退出(具体要求及程序见附件)。
十三、强化信息交流沟通
一是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协商通报制度。通过召开座谈会、通报会等形式,银行业监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分层次、不定期进行信息交流。各银监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报送本单位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阶段性成果、存在问题、经验做法、工作建议等信息,我局将及时编发专题工作信息简报。二是进一步完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联络员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工作的舆情监测,妥善应对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切实防范声誉风险。
十四、增强监管联动效力
银监局各监管处、各银监分局要建立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内部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机制。非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政策的上传下达、风险提示、全省融资平台贷款台账监测、有序组织退出审查小组日常性工作,现场检查部门主导专项检查、受理并初审退出审查报告、分机构融资平台贷款台账监测工作,市场准入部门负责相关准入把关、签字行长身份确认等工作,统计部门负责相关统计监测系统维护和报表分析上报工作。必要时,各部门集成多种资源力量,完成专项监管任务。
十五、加大责任追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