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银监办发〔2011〕202号)
交银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
中国银监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要求,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信托公司以2011年5月底数据为基础对净资本进行试算。在试算净资本过程中,各信托公司应严格执行《中国银监会
关于印发信托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1〕11号文)中确定的计算标准,认真填写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计算表及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二、此次净资本指标测算不达标的信托公司,应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监会监管导向要求,及早研究制定整改达标工作计划,积极采取措施调整业务结构,控制规模扩张,或通过补充资本金等方式,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达到净资本各项指标要求。整改达标工作计划应于2011年7月底前报我局备案。
三、对近期开展的受(收)益权信托和银信合作创新业务,信托公司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一)对各类形式的受(收)益权信托业务,除TOT和上市公司股票收益权业务外,原则上均应视为融资类业务,并应按照融资类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二)银行理财资金作为受益人的信托业务,包括银行理财资金直接交付给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业务和银行理财资金间接受让信托受益权业务,一律视为银信合作业务,应满足融资类银信合作业务余额不得超过银信合作业务余额30%等相关监管要求,在计算风险资本时应按照银信合作业务计算风险资本。
四、为进一步做好银信合作转表工作,请各信托公司填报《截至2011年底信托公司尚未到期的银信合作应转表项目清单》(以下简称项目清单,见附件),以便于非银部协调各银行监管部门对各商业银行是否转表情况进行确认,确认结果将反馈给各信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