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奖惩体系。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的基础上,加强综合协调,逐月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主要任务完成情况,完善落实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并结合每月排名情况和年终考核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安全生产形势不断稳定好转。
(四)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追究体系。对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的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格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零死亡目标和事故责任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措施,并由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向同级投资、国土、建设、银行、证券等部门通报,作为限制企业新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重要参考依据。
(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监管体系。大力推进安全生产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把安全生产总目标、重要指标、主要任务、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社会综合发展统计中,加强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的动态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六)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保障体系。以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履行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为有效完成目标任务的重要保障,建立完善企业、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切实承担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有效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水平。
三、围绕重点,分解任务,建立健全分阶段、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做好各方面工作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一)划分阶段、分解任务,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对《意见》中明确的专项整治任务,要逐条逐项进行分解,对重点、难点问题要组织专家会诊,拿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设区市、省级有关部门要在2012年5月底之前,完成实施方案的制定,并报送省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