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夯实防火基础,提高扑救能力
(一)及时修订完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各区(市、县)要切实做好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制定、修订等工作,逢重大节假日,要有专门的预案。要做到早修订、早培训、早演练、早准备、早启动,全面落实扑火的组织指挥、人员调配、机具装备、通讯联络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全年组织预案演练不得少于3次。
(二) 强化扑火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适应社会管理职能不断深化,以及森林防火工作由季节性向常年转变的形势,要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建设,特别是市级森防专业队要担负城市建成区重点地区保障作用,利用市级国有林场现有的护林员组建森防专业队。县级要组建50人以上的森林消防专(半)业队,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成立20至30人的森林火灾半专业扑救队伍,村民委员会成立10至20人的群众扑火队伍,并对所有的扑救队员进行1次以上的森林防火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在1月20日至5月10日期间,县级半专业队伍必须集中食宿,24小时集中待命,乡(镇、有林街道办事处)半专业队伍至少保证10人以上人员集中食宿,村级群众扑救队伍要保证随叫随到,快速集结,有火扑火,无火巡查。
(三)做好扑火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事故发生。在扑救工作中,一定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思想,把扑火安全放在森林防火工作的首位。在扑救山火中要充分考虑火灾扑救中各种不利条件,提早制定各项应对措施,科学组织扑救,正确处理好保障人民群众、扑火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关系,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老人和儿童及未经培训的人员参加扑火,防止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五、保证防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做好器材等扑火物资的储备,确保防火工作顺利开展
(一)各区、市、县政府要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防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并不断加大防火经费投入力度;各乡(镇)村要安排防火工作必要资金,根据财力情况确定一定的年度防火经费,以便保障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防火物资储备的需要。
(二)市、县两级要严格按照国家森林防火物资储备标准,做好物资储备、更新、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处置需要。同时要建立、完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台账。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要将储备物资中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设备纳入固定资产登记,并严格履行固定资产调拨和报废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