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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贵港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通知
(贵政发〔2011〕18号)
为规范我市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213号)的有关规定,经2011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市长例会研究决定,贵港市本级(含港北区、港南区、覃塘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家庭月人均收入600元。此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桂平市、平南县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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