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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意见


  (三)竞争上岗,全员聘用。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实施。实行竞争上岗、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对在编未聘人员,采取系统内调剂聘用、鼓励自谋职业、支持学习深造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四)药品销售,取消加成。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网上统一招标、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网上集中采购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自治区为单位;试点县通过招标遴选本区域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五)核定收支,落实补助。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收入和支出,对核定的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同级财政要足额列入预算,确保机构正常运转。

  (六)绩效考核,奖补结合。县级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四、保障措施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实行试点的平南县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从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大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鼓励试点地区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搞好协调配合。

  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实行试点的平南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强而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级发改、编制、卫生、财政、人社(人事、劳动)、物价、药监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二)加强财力保障,强化资金管理。

  各级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切实保证改革所需资金,确保各项补助经费足额及时到位。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运行。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提供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动员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关系到广大基层医务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做好改革动员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要高度重视改革的宣传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营造良好的改革环境,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贵港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名单

  2.贵港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行方案

  3.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4.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经费保障暂行办法

  5.贵港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员聘用制指导意见(试行)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
  贵港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县名单

  试点县 :平南县

  附件2
  贵港市乡镇卫生院综合改革试点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深入推进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保证其公益性质,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特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乡镇卫生院的设置

  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由所在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按功能、规模分为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院。

  二、乡镇卫生院的职能

  (一)提供公共卫生服务。

  1、乡镇卫生院承担本乡镇行政区域内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对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提供服务。

  2、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1)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开展健康教育;

  (3)完成国家规定的免疫规划工作任务;

  (4)做好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和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

  (5)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职责。

  3、乡镇卫生院应当履行下列妇幼保健职责:

  (1)负责孕产妇和儿童系统保健管理;

  (2)开展妇女病普查和妇女儿童常见病防治工作;

  (3)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服务;

  (4)管理和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5)负责妇女儿童保健服务与健康状况基本信息管理。

  4、乡镇卫生院应当做好辖区内传染病疫情、食物中毒、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工作,并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扩大、蔓延。

  (二)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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