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企业年检材料中已如实申报、并且正在改正过程的事项,不需再进行实质内容核实。
十四、进行年检书式审查时,对企业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反映出的涉嫌“两虚一逃”问题应如何进行核实?(
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第十三--十六条相关条款)
答:在年检审查中,发现企业提交的年度审计报告有异常表述、涉嫌“两虚一逃”违法行为的,可按《年检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注册资本进行实质内容核实:
1、年检责任机关采取上门到户的方法进行核实的,可以现场查核企业账目,但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检查结果应予以记录,由实施检查人员签字后归入年检档案(程序和要求参照第十一问)。未经立案程序,年检责任机关不得利用年检手段要求企业提交会计帐簿;
2、年检责任机关也可以依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第22号)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分(市)局分管局长批准,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资证明;
3、对经实质内容核实或指定的验资机构验证符合规定的,应予通过年检;不符合规定的,按《年检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办理重新验资备案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企业年检业务指导手册(二)
三、对不在原地址经营的企业如何结合年检实施有效监管?
答:《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住所……,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