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岛市工商局关于认真做好网民反映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

  企业不在原核准登记的地址经营,也未办理变更登记,年检中可有以下处理办法:
  1、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在原地址经营、且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完“责令限期改正”等程序的公司制企业(或合伙企业)申报年检,依法处罚并使其符合规定后办理年检;对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 “责令限期改正”等程序的,无论企业是否如实进行了年检申报,均应先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办理年检。
  需要注意的是:在日常监管中履行送达“责令限期改正”文书的程序时,对无法找到当事人的,一是一定要制作无法当面送达的记录;二是要在登记局的局机关和工商所的公告栏以公告形式送达。
  2、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不在原地址经营、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非公司制企业申报年检,按《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处理后办理年检。
  3、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的上述企业,按《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如何认定“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的行为?
  答:认定《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行为,应注意把握四点:
  1、关于《年检报告书》的“选项”栏目填报。企业网上年检申报软件对《年检报告书》中的“选项”栏目(如:住所 与登记一致 与登记不一致)是默认“无变化”设置,企业在网上填报时,若没有根据其实际情况逐项选择确认,会导致网上年检申报情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对此类问题,“一般情况下”应属年检申报过程中的“过失”,不宜简单的认定为“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案例一:不在原地址经营的企业申报年检时,未如实申报住所的变化情况。
  解决办法:根据已经掌握的情况,网上做驳回处理,驳回意见可注明:“请核实住所是否与登记一致”;若企业再次原样填报,应属“故意”,可认定为“涉嫌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