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地籍管理科
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市地籍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地籍管理办法;依据土地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和统计的技术规范、标准,组织全市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负责指导城乡土地确权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内单位土地登记发证的权属审核,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负责地籍档案的整理、保管和移交;负责指导土地使用权抵押审核;负责地籍信息化建设;指导县(区)地籍工作。
(六)测绘行政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测绘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监督检查测绘法律、法规的执行,负责本行政区域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工作,会同本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籍测绘规划,组织管理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对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和使用本级政府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中的测绘项目,在批准立项前的审核,提出立项意见;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测绘市场管理,依法监督测绘项目招标、投标;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地图的编制、出版、展示、登载,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负责本行政区域城镇和建设工程项目确需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初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的检查维护工作;负责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的报批,查处测绘损毁案件;负责本行政区域基础测绘成果的管理和保密工作,依法做好测绘成果的提供服务;依法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测绘成果质量;依法查处测绘违法案件。
(七)矿产开发管理科
负责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和采矿权变更、注销、转让、延续审核审批登记工作;依法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对矿山“三率”进行考核与监督,在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审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负责矿山年度检查和矿产资源开发统计工作;负责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使用和减免审核;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使用和减免审核;协助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
(八)地质环境科
组织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并对地质环境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调查和防治;指导县(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岩溶洞穴、钟乳石、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地质地貌景观等地质遗迹保护区的工作,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监督管理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三级)审查报批和认定工作,负责对矿山地质环境和复垦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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