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地质勘查储量科
按规定对地质勘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专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拟设探矿权新立(含变更扩大范围)、转让、变更等申请区块、区域状况的调查,出具调查意见;负责受理上级国土部门委托的探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等探矿权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探矿权的监督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审核探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减免;执行国家、自治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和规程;负责在职权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储量备案和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工作;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审查建设工程项目压覆重要矿床事项;协助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政策法规与执法监察科
负责组织起草、制定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规范性文件,并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市国土资源系统依法行政;组织有关法律法规和普法工作的宣传教育;负责各县(区)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组织听证、行政应诉等工作;调研和起草我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测绘工作的综合性政策建议;组织对执行和遵守国家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测绘工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和矿产资源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资源市场和测绘行业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土地、矿产和测绘违法案件;指导各县(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十一)信访与资源权属纠纷调处科
负责接待、登记、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业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处理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执行上级有关调处工作的政策法规;配合上级和同级政府做好跨省(区)、市土地权属争议纠纷、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和地质勘查权属争议纠纷的调处工作;负责跨县(区)土地权属争议纠纷、重大采矿权属争议纠纷和重大地质勘查权属争议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和调处工作;指导各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调处工作。
(十二)财务科
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我市有关国土资源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监督管理直属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和国有资产;监督国家和地方财政拨给的耕地开垦费、土地变更调查费、地勘费等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的财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经费预算和决算;负责局机关资产管理;负责局机关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与管理,监督检查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有关收费;对土地有偿使用费、探矿权及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承担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检查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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