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发挥社区和协会作用
统筹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发展,将洗染、废旧物质回收利用、家用电器修理、社区保洁、社区保安等需要就近提供服务的家庭服务站点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之中;扶持社区内家庭服务业场所建设,通过社区服务设施改造建设、以奖代补等方式,为家庭服务机构提供场所设施;鼓励不设服务场所的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与医疗服务机构、社区管理和其他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支持大型家庭服务企业运用连锁经营等方式到社区设立各类便民站点。加快建立家庭服务业协会组织,发挥行业协会在沟通政府与企业、规范行业行为、反映企业诉求和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在政府主管部门指导下,推动家庭服务机构开展规范化建设,拟定行业服务公约和家庭服务协议示范文本,开展服务质量评定、调解服务纠纷、调查处理违反行规行为,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服务标准和参与从业人员培训。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行业协会的扶持力度,在经费、办公场所、人员配置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加大对家庭服务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八)就业、创业政策
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和复员退伍军人,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条龙”服务。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在家庭服务业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家庭服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补贴。对个人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从事家庭服务业自筹资金不足的,以及家庭服务企业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可按规定申请人均5-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2年的财政贴息。支持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建立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价经营场地并免费提供相关创业孵化服务,促进入驻创业实体的快速成长、发展,实现企业做大做强,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到2015年各市至少建成1个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建立家庭服务业创业孵化基地的,按规定享受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政策扶持。
(九)财政、税收政策
充分利用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引导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服务业发展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服务业企业纳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小企业创业基地和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给予积极支持。各地政府安排民生工程的资金,要向发展家庭服务企业倾斜。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家庭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请。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对养老院和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免征一定期限(3年)的营业税。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家庭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所得额时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