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工商政策
积极发展中小型家庭服务企业,支持一批家庭服务企业做大作强。对设立家庭服务企业不得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家庭服务市场要向外地企业开放,不得设置市场壁垒。支持有条件的家庭服务企业“走出去”,拓展家庭服务业发展空间。支持企业通过连锁经营、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等方式,整合服务资源,扩大服务规模、建立服务网点,除有特别规定外,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规定的文件和材料,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进入境内外资本市场融资。对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凡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一)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完善技能水平和薪酬挂钩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培训工程的投入,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员培养纳入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鼓励院校与家庭服务机构合作建立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中高级专业人才和职业经理人。
(十二)其他政策
1.政府制订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家庭服务业发展需要。搬迁关闭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而退出的土地,要在供地安排上适当向养老服务等家庭服务机构倾斜。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要预留规划面积,优先保障家庭服务业站点发展的需要。
2.完善价格政策,养老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居民家庭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其他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同价,降低家庭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3.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家庭服务保险产品。推行家庭服务机构职业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等险种,防范和化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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