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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十三条 统计资料的公开发布和对外提供,由规划财务处归口管理。
  (一)厅会同省统计局每年发布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年度统计公报。年度统计公报由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写,厅有关单位参加。各单位公开发布其他统计资料,应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同意,报厅领导批准。
  (二)除已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外,向上级机关报送或对厅外其他单位提供及公开引用统计数据,应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同意,报厅领导批准。
  (三)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统计资料保密管理的规定,加强对统计资料的保密管理。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
  数据的会审和数据管理使用办法由规划财务处会同厅有关单位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省公务员局负责全省公务员管理统计,具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公务员管理统计调查制度应送规划财务处备案;公务员管理统计数据汇总完成后送规划财务处,以保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制度和数据的全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质量,依法规范统计数据会审及使用,更好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和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发挥统计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以下简称“统计数据”),主要包括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从常规统计报表、专项调查、行政记录等方式获取的统计数据。
  第三条 建立厅统计数据会审和使用制度,规范统计数据的会审、管理、使用和发布,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一致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根据厅统计工作职责分工,建立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分级管理、分类负责。规划财务处负责对全厅统计数据质量实施统一管理、监督、检查,研究建立统计数据会审和使用制度,与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共同做好统计数据会审工作。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对本专业统计数据质量的客观性和准确性负责,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

第二章 统计数据会审

  第五条 统计数据会审内容应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指标体系中筛选确定主要统计指标,并随事业发展和中心工作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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