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规划财务处负责会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汇总上报工作,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按时提供本专业统计数据和相关说明,并参与会审。
第七条 会审采取专题座谈、集中会议等方式,就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的客观性、一致性、准确性进行分析,达成统一意见。
第八条 实行年、季度统计数据会审制度,每季后10日内(节假日顺延),对季度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进行集中会审。年度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会审在次年2月底前进行。对有特殊时效性要求的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规划财务处应根据特事特办原则,在最短的时间内组织完成会审工作。
第九条 会审后的统计数据报厅领导审定后,依此确定我厅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口径。
第三章 统计数据管理
第十条 统计数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规划财务处负责统计数据的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厅各处室、直属单位负责本专业统计数据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由规划财务处统一管理。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在月后5日内(节假日不顺延)将重要统计指标数据(包括全省和分市数据)报送规划财务处。其他调查统计数据应在统计结果出来后5个工作日内送规划财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控,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处理、汇总各个环节,对统计数据进行初审、复审和质量抽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报送的统计数据须经本处室、单位领导审核、签署。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要统计指标数据会审评估制度,组建专家评估小组,制订评估标准,对重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进行综合评估,并依据综合评估结果,加强对有关处室和单位统计工作的指导。
第十三条 有效采用科学技术和方法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数据统一软件采集、集中数据库存储、分权限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应利用专用计算机处理存储统计数据并备份,专人管理统计资料,加强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管理。
第四章 统计数据使用
第十五条 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取得的重要统计指标数据,经厅领导审定后使用。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编印统计资料,规划财务处负责组织编制综合性统计资料和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厅有关处室、直属单位可编制本专业统计资料。除公开发布的统计资料外,其他统计资料仅供系统内部使用,编印时在资料封面注明发放范围和保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