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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
(2011年12月1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水资源,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本行政区域内地表水、地下水和区域外调入水。
  第三条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水资源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空间发展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与水资源承载能力及水环境相适应。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主要控制性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的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水资源保护的指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和开发利用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编制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和东西溪、后溪、九溪、官浔溪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区水资源综合规划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河流流域综合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水资源专业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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