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发〔2011〕3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广元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发〔2011〕2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元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统一制度、预算管理、总额控制、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网络管理、统一经办流程。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包括住院医疗统筹、门诊医疗统筹和个人账户统筹。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收支预决算、基金监督管理、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等,按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就医管理、待遇支付等业务经办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具体经办规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 基金征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计划,依据市、县区所辖行政区域应参保基数结合年度上级有关部门下达的目标任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制,报市政府审核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 县区当年实际征收额超年度目标任务的部分,30%上解市级统筹基金,70%留当地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未完成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目标任务的,由当地财政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