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县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直接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缴纳,汇集中央、省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按政策规定实行计划控制管理。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年度预算、总额控制管理,即实行核定收支、风险共担的原则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 市、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通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账户分别列账管理,不再单独开设账户。
第十一条 实行市级统筹前,各县区基本医疗保险滚存结余基金中个人账户基金滚存结余全部一次性上解至市级统筹基金收入户,其余统筹基金(包括应收未收的滚存欠费)留存县区作为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金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支出周转金制度。市、县区年度周转金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上年基金实际支付额的3个月平均水平结合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提出,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下达。
周转金用于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市、县区周转金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划转。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支出控制计划,依据市、县区前三年的平均医疗费待遇支出结合年度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拟制报市政府审核后下达执行。
第十四条 县区年度实际支出未超预算控制数的结余部分留存县区,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基金;超预算控制数的部分在县区风险调剂金中调剂或由当地财政弥补。
第五章 业务经办
第十五条 市、县区两级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市及县区经办机构统一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审核与拨付、档案与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