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区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过渡户,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上解到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入户,月底全部缴存财政专户。
第十七条 县区当月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在周转金中支付,次月10日前按实际支出数额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第十八条 应拨付县区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合年度基金支出控制计划审查,于当月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县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
第十九条 建立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结算。
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全市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服务机构)实行联网结算管理。市、县区参保人员均可在全市范围内定点服务机构实现就医和刷卡购药直接结算,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属地原则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第二十条 全市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通过引入政府采购等方式统一确定。
第二十一条 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年度考核等制度,引入退出竞争机制。
第二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机构的服务协议,参照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协议文本。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管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业务经办管理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监督管理,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解缴和支付工作。
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负责协助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的资格审查、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录入、整理和上报、就医监管等事宜,负责做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的宣传咨询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