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县区风险调剂金的使用应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其使用范围为:
(一)弥补因特殊原因造成基金支出缺口;
(二)遭遇群体性重特大疾病等因素,造成基金支出超年度控制计划;
(三)弥补补充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救助基金赤字。
第二十五条 当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不足支付时,按《
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市财政补贴。
第二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内部审计制度,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安全,定期公布收支、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机制,在预测不足6个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能力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定点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监督管理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考核的主要内容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年末参保人数、基金征缴、基金支出、基金上解、缺口弥补和各级财政资金到位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县区财政统一以预算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或绩效工资)与基本养老金作为基数,按规定费率将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到各参保单位,由各参保单位向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上年度市平工资作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是指城镇职工、城镇居民依照《
社会保险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