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保密审查按照“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由办理处(室、局、中心)对拟公开的信息依法进行保密审查。处(室、局、中心)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或由厅政务服务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厅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确定。
第九条 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厅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工作的;
(七)与申请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予公开的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由厅办公室在2个工作日内转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申请人通过厅门户网站提出申请的,由厅信息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转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第十一条 厅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出的《国土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地址、用途、提供形式等)、内容描述准确(文件名称和文号、项目名称、审批时间等)且有关身份证明材料齐全的有效申请,给予登记受理。
(二)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内容不明确或未按要求提供有关身份证明材料的申请,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三)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政务服务中心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签字、签章等方式确认后登记受理。
(四)根据申请公开的内容,能够当场口头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口头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