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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桂国土资发〔2011〕103号)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活动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评选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3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广西壮族自治区所有县(市)和地级市所辖的区。

  二、考核时点

  评价考核时点为上一年年末,即考核年年末。

  三、申报方式

  全区各县(市)本着自愿原则申报。参评县(市)分为土地主导型、矿产主导型和土地矿产兼有型三类。具体依照各县(市)意愿,自行填报相应类型。其中填报矿产主导型和土地矿产兼有型的县(市)应符合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矿业经济产值比重较大等条件,同时应在现有的矿产资源指标标准体系下可考核。无矿产资源或矿产资源较少、难以考核的县(市),只能填报土地主导型。

  四、参评条件

  (一)参选县(市)原则上应是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面有特色、效果好的县(市),或是矿产资源较丰富、矿业经济产值比重较大、合理开发利用做得好的县(市)。

  (二)参选县(市)已设立推进创建活动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参选县(市)已制定推进创建活动的工作机制、实施办法、保障措施。

  (四)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得大于或等于100亩,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不得大于或等于10%(一票否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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