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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计划调整)
  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或本市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项目招标与委托

  第十条 (项目招标)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且符合要求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与标准起草单位签订《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书)。
  第十一条 (起草单位责任)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组织开展本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并保证按照协议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完成标准制(修)定工作。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参与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由起草单位负责,共同起草标准。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配合审评委员会分委员会审查、审评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审核。根据秘书处要求,报告或说明标准起草经过、技术路线、内容依据和征求意见处理情况等。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将标准经费纳入本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不得向参与标准起草者收取费用。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资质条件)
  标准起草单位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标准项目负责人:
  (一)在食品安全及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
  (二)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起草食品安全标准的工作经验;
  (三)学风端正,为人正派,无不良学术问题。
  标准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同时担任或兼任3项以上食品安全标准主要起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当制订工作计划,至少每二个月向标准起草单位以及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书面汇报一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起草进展情况。

第四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起草要求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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