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方案》确定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选址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条 自治区水利厅(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和权限,对《方案》确定的具体煤矿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批或上报国家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业主要依照《方案》确定并经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确认的井田范围,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煤矿建设项目的地质勘探。在地质勘探中必须查清矿井瓦斯、水、火、煤尘、顶底板、采空区和老窑分布等开采技术条件,并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满足编制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及矿井建设的需要。

  第十二条 项目业主要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编制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按程序由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兵团师级管理煤矿的机构)报经各地州市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兵团煤矿管理机构、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企业集团初审同意后,初步设计报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查,安全专篇报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兵团系统煤矿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上报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审批。属于国家审批的安全专篇,由新疆煤矿安全监察局、兵团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上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审批。

  初步设计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开拓方案、采煤方法等进行方案论证;调查核实现有生产矿井开采现状,处理好矿井生产和建设的关系,以安全生产为前提,合理确定煤矿改扩建期间生产矿井的开采方案(开采方式、开采范围和动用储量等),剩余资源量必须由煤矿建设项目统一规划开采;要对矿井三类工程进度科学排序,合理确定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工期。

  煤矿建设项目不再单独编写、评审(备案)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与安全专篇合并,在安全专篇中补充安全设备设施预评价内容。

  设计单位在接受煤矿建设项目设计委托前,要对项目业主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和矿井开采技术条件等相关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对其是否满足项目设计和煤矿建设需要作出明确结论,并随同初步设计报送评价意见。凡矿井开采技术条件未查清、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设计单位不得进行煤矿设计,并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补充完善资料或进行补充勘探的具体建议。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受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