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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案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煤矿建设项目应依法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等中介服务企业(单位)。参与投标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等单位应具备建设行政等主管部门颁发的同煤矿建设性质、规模及工程施工条件相应的各类资质(许可)证书。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安全评价等单位不得承接与本单位资质不符的煤矿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业务,严禁挂靠和转包设计、施工、监理和评价资质及业务。参与煤矿建设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安全评价的单位对煤矿建设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依法承担煤矿建设安全责任。

  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要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施工业绩。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服务。凡属一个部门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合并的合并,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进度。

  第二十二条 煤矿建设项目原则上与煤炭深加工和转换项目实行配套一体化、同步建设、同时投产,保障市场供需平衡。按自治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工业煤炭洗选加工工作的意见》(新煤规发〔2008〕219号文)要求,大中型煤矿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选(洗)煤厂。

  第二十三条 按照2015年前完成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目标的总体要求,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的煤炭企业集团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煤矿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和按期淘汰落后能力目标责任制,按季度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淘汰落后能力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等。各产煤县(市、区)、生产建设兵团师级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方案》的具体实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淘汰煤矿关闭等工作,每月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项目实施进度、淘汰落后能力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措施等。

  自治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区监狱管理局、自治区直接管理企业集团的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煤矿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和淘汰煤矿关闭落实情况;每半年通报各地项目实施进度、淘汰落后能力等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所采取的政策措施等,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自治区煤炭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领导小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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