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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二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2号)和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4〕83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含各县、区城镇、新开发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凡在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规定。

  国有直管公房的租赁、廉租住房租赁,不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就地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经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临时经营性房屋,所有人持规划许可证明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领取《临时房屋租赁证明》后,可以参照本暂行规定依法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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