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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工作安排的通知

  5.建立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重塑基层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1)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包括省增补品种,下同)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确保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各地不得自行增补基本药物地方补充品种,不得自行组织招标采购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2)编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计划,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质量要求,明确采购数量,并实行量价挂钩。对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种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市卫生局负责)

  (3)实行招标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机构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授权或委托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建立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统一支付制度,以县为单位按月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市卫生局、市财政局负责)

  (4)加强基本药物价格管理,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上制定的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市发改委负责)

  (5)严格执行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规定,确保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3月底以前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6)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质量新标准。加强基本药物监管,加快信息化体系建设,对基本药物进行全品种覆盖抽验和全品种电子监管,提升对基本药物从生产到流通全过程追溯的能力。(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6.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全市统一定为10元,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统筹支付。(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化解乡(镇)卫生院公益性历史债务的有效办法。(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市委编办、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4)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动各地实行定编定岗,全面建立人员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建立绩效考核、优胜劣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完成基层医务人员竞聘上岗,各地结合实际妥善分流安置未聘人员。(市人社局、市卫生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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