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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车船税征收办法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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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下列车船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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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捕捞、养殖渔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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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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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警用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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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共交通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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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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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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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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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依照国家规定免征或者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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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代收的车船税和滞纳金,应当按照省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
  
  第九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
  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4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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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陕西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计税单位

年税额(元)

备  注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1.6升(含)以下的

每辆

300

核定包括驾驶员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

480

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

720

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

1800

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

3000

4.0升以上的

4500

大型客车

每辆

54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者等于20人,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480

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

货  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包括半挂牵引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

 

整备质量每吨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项作业车

整备质量每吨

60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

每吨

60

摩托车

 

每辆

60

 

船舶

机动船舶

净吨位

每吨

 

1. 净吨位不超过200吨的,每吨3元;

2. 净吨位超过200吨但不超过2000吨的,每吨4元;

3. 净吨位超过2000吨但不超过10000吨的,每吨5元;

4. 净吨位超过10000吨的,每吨6元。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1千瓦折合净吨位0.67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游  艇

艇身长度每米

 

1. 艇身长度不超过10米的,每米600元;

2. 艇身长度超过10米但不超过18米的,每米900元;

3. 艇身长度超过18米但不超过30米的,每米1300元;

4. 艇身长度超过30米的,每米2000元;

5. 辅助动力帆艇,每米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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