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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川工商办〔2011〕117号)


各市、州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分局、总队、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的新形势,进一步推动全系统“阳光工商”、“法制工商”、“廉洁工商”、“为民工商”创建活动,省局在总结近几年各地工商机关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工作成功经验做法基础上,制定了《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试行)》,并经2011年5月20日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试行)

  为了强化社会监督,不断推动和深化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省局决定,在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建立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制度。

第一章 特邀监督员的聘任

  第一条 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聘请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监督工商工作的制度,使之形成完善社会监督的常效机制,不断推动和深化本部门的政风行风建设。
  第二条 各级工商局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由当地人大、政协、新闻单位、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人员和辖区市场主体与服务对象代表构成。特邀监督员人选由本级工商局商请政府纠风工作主管部门推荐,经征求本人意见后正式聘请并颁发聘书和证件。
  第三条 特邀监督员实行聘期制度,每届三年。聘期届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补充人选商政府纠风工作主管部门重新推荐。
  第四条 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持《特邀监督员监督证》履行义务监督职责。

第二章 特邀监督员的职责

  第五条 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在本级工商局组织下开展工作,通过社会体验、日常调研以及参与专项监督活动,对本级工商局及所辖系统的政风行风实施监督。
  第六条 特邀监督员应积极参加本级工商局组织的行风监督、行风评议活动,利用社会身份结合日常工作开展相关的监督与调研,了解和收集人民群众对工商部门政风行风的反映,及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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