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特邀监督员有权行使下列监督职责:
(一)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以及提出纠正违法执法行为的建议;
(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收费行为,以及提出纠正自设收费项目、超标准收费、搭车收费、收人情费、白条收费和违规使用收费票据行为的建议;
(三)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以及提出纠正利用“案、费、证、照”搞“吃、拿、卡、要”行为的建议;
(四)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以及提出纠正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等行为的建议。
第三章 特邀监督员的活动
第八条 各级工商机关必须结合部门工作部署,每年对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活动作出计划安排,充分发挥监督员作用,抓好、做实特约政风行风监督工作。
(一)每年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一次面向本部门、系统的自主行风监督活动。通过明察暗访与调研,了解和掌握机关、基层政风行风建设工作动态,以便帮助总结经验、发现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监督活动结束,以书面形式向本级工商局专题通报情况。
(二)每年吸收和邀请部分特邀监督员参加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政风行风建设的有关专项检查督察活动,强化特邀监督员对基层工商工作和政风行风的监督。
(三)邀请特邀监督员参与个案监督,工商机关组织的行政执法案件公开听证活动,可就近或异地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增强工商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
(四)按照当地政府纠风工作主管部门统一部署,开展好本部门、系统的行风评议工作。
第四章 特邀监督工作保障机制
第九条 工作联系机制。
(一)全省各级工商局应按照纠风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强对行风监督工作的领导,重视发挥特邀监督员作用;各级局机关内部监督工作部门必须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二)各级工商局应明确专人负责,确定联系方式,畅通联系渠道,做好与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联系协调工作。
第十条 信息沟通机制。
(一)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本级工商局年度(半年)工作会,为特邀监督员了解、熟悉、监督工商工作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