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每年度向特邀监督员专题通报工作、交换意见,形成推进政风行风建设的常态化沟通机制。
(三)凡是本级工商局政风行风建设工作的重要部署文件、简报,及时寄送特邀监督员。
(四)向特邀监督员赠阅工商报刊。省局负责向本级特邀监督员订阅《中国工商报》和《四川工商》杂志,帮助其全面了解工商部门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议落实机制。
(一)对特邀监督员提交的年度政风行风监督调研情况通报,监督员(评议代表)座谈会收集、归纳的意见建议,各级工商局必须召开局长办公会认真听取和研究。针对意见建议研究改进措施,具体整改责任,明确落实期限。
(二)凡特邀监督员提出的重要建议或情况反映,一经局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或领导阅批,各级局内部承办部门必须按照纠风工作责任制要求,迅速办理,全力落实,限时办结,及时回复。办理结果和回复情况,应同时抄告内部联系特邀监督员工作的部门。
(三)全省各级工商局必须创造条件、雷厉风行支持配合特邀监督员的工作。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职能职责要求,认真受理情况反映,热情解答提问咨询,虚心听取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地整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自觉地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工商局应作出经费(预算)安排,对年度行风评议工作、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专项监督活动,以及特邀监督员用于开展工作的通信联络、交通旅差等所需费用,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五章 对特邀监督员的要求
第十三条 各级工商局聘请的特邀政风行风监督员义务配合工商机关开展政风行风监督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必须立足于加强社会监督,推进工商机关政风行风建设,密切工商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机关制发《特邀监督员监督证》,供特邀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时使用,不得改作它用。特邀监督员不负责处理具体问题,不受理和承办具体案件。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风建设义务监督员活动办法(试行)》(川工商党〔2002〕10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