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单位主管部门批准,送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
(四)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仅指党政正职领导)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主要领导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单位主要领导与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水平,要保持合理的关系。
五、相关政策
(一)《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05〕10号)下发前,事业单位发放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按规定由政府投入的人才基金、创业基金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特殊报酬,以及临时性科研课题(项目)报酬等,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另行规范。
(三)对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通过科技开发经营、技术服务等方式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提取一定比例纳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具体办法由主管部门商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制定。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发放补贴。退休人员的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事业单位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和确定的补贴标准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六、经费保障和财务管理
(一)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单位类型性质,分别由财政和事业单位负担。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由本级财政负担。由事业单位负担的经费,其经费来源渠道和支出办法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二)规范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收入,应上缴财政的要全部按照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