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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创建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创新能力强。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内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1.5%(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2家(含)以上主导产业方面的省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五)技术水平高,产品质量优。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装备先进,企业普遍采用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际或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一批市场竞争力、市场占有率在全省领先的特色优势产品和国际国内知名品牌。
  (六)安全有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七)信息化水平较高。主体园区信息基础设施比较完备,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人力资源充分利用。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所在地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设有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九)配套服务设施齐全。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配套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所在地政府大力支持。产业园区(产业集群)所在地各级政府在发展规划、技术进步、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有相应政策支持。
  对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创建申请
  创建示范基地的申请由所在地的市(州)经信委审查并汇总后,上报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九条 报送材料
  (一)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是创建示范基地的基础和依据,为必须材料,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
  1.申报单位所在市(州)经信委的上报文件;
  2.《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3.创建示范基地的工作方案;
  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市(州)经信委审核意见;
  5.能够证明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示范基地专项资金的有关文件。
  (二)附件材料
  附件材料为创建示范基地的有关说明或证明材料,为非必须材料,申报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1.主导产业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地位说明材料;
  2.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批复复印件;
  3.市级以上重大科研成果证明材料;
  4.所拥有的国际知名品牌、国内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等证明材料;
  5.有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达标等方面说明材料;
  6.有关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职业教育或专业培训机构设立说明或证明文件等。
  (三)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第十条 审核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七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批复及授牌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产业集群)进行批复,并授予“四川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每年集中批复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基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及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通过市(州)经信委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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