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务院《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令第27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保障居民基本生活原则。
(二)保障对象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原则。
(三)政府保障与家庭自我保障、政策扶持与社会帮扶相结合和鼓励劳动自救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编制相关财政预算,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并保证按时足额到位;统计、物价、审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信委、商务、工商、税务、卫生、教育、住建、市政、房产、公安、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初审、低保金发放管理和保障对象动态管理等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受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申请人家庭收入初步核查及公示、审批结果公示、代发保障金、定期核查保障对象家庭收入、组织本社区或本村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保障对象参加社区或村公益劳动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第四条 凡持有百色市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城市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可核算的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市区或所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以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主要包括以下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