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符合安置政策的义务兵或士官在超出部队支出生活费时间后因组织原因仍未安排工作的,在等待安置期间,又没有自谋职业的,按无收入计算。
第十二条 因建设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并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的人员,已缴纳社会保险后有结余金额的,其结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数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因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提前用完发生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同一家庭中有农业和非农业两类户籍时,其家庭人均收入要按两类户籍人口的总收入平均计算。经过计算后,城镇户口一方达不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按照差额补足。
第十四条 连续6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职工,由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证明,其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据实核算其本人收入。
第十五条 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领取经济补偿金的城市居民,从本人领取的经济补偿金中扣除其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如果补偿金的结余部分为负数或者零,则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不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相互承担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视为无力提供赡养费、抚养费或扶养费。
第十七条 因城建规划、危房改造、拆迁等原因一次性领到房屋拆迁补偿费的人员,其购买住房后有结余金额的,结余部分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家庭人口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计算结余金额时,应扣除通过各种渠道的借款。
第十八条 在计算农转非家庭收入时,如农村承包地尚未退出的,应将当年土地收入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四章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九条 凡符合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提供下列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