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11)


  (一)申请书。

  (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收入证明包括:

  1. 属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出具收入证明。

  2. 属离退休人员的,提供领取离退休养老金的证件或有关凭证。

  3. 属领取失业保险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证明或证件。

  (四)其他有关证明:

  1. 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2. 年龄超过18周岁的在校学生出具所在学校证明。

  申请人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如实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提供所需格式文本。

  第二十条 人户分离的城市居民家庭,应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完成受理审查后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由接报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申请人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情况、收入和就业状况等进行调查并出具相关证明。

  第二十一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其居住地集中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在申请人填写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复核和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材料要严格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及时报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送审的申请对象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书面批准,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自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书面决定通过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接到县(区)民政部门批准的保障对象名单后,应当再次张榜公示;申请人属于人户分离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将申请人名单送达其实际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二十二条 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计发办法:

  (一)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所列对象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计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