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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11)

  (二)对有重病人、子女上学、残疾人、单亲家庭、双胞胎以上的多胞胎家庭等特殊困难居民家庭,在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差额补助时,给予重点照顾。

  (三)对已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低保对象,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提高10%的保障金。

  (四)其他对象由民政部门入户调查审核,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保障金。

  第二十三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和张榜公示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复核、初审上报工作;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结审批工作。从批准之日起的下月起计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按季度审批、按月发放制度。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0日前,受理审批下一季度保障金。遇特殊情况,经民政部门同意可随报随批。

  第二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制度。县(区)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资金使用计划和保障对象名单,按季度向双方共同确定委托的金融经办机构拨付保障金,保障对象每月凭有效证件到金融经办机构领取保障金。

  尚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方,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直接按月发放,保障对象凭户口簿和城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签字领取;对无行为能力或体弱多病的保障对象,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发放。

  自发放保障金之日起,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逾期1个月不领取保障金的,视为自动放弃,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办理停发手续。

  第二十五条 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一般情况下,一年内连续享受低保救助的时间不得超过9个月。

  第二十六条 保障对象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受定期复审,并办理调整或停发保障金手续。

  (二)户籍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迁移的,应当到迁出、迁入地的县(区)民政部门办理保障资格转移手续。

  (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应当主动就业,或参加劳动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有关部门推荐就业。

  (四)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暂不能就业的,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服务劳动。对无正当理由不愿参加的,应停发或取消救助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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