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11)

  (五)低保对象应如实提供全部家庭人口及收入情况,并主动配合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门的调查工作,如发现谎报、瞒报、重报或不配合工作的,民政部门停发其当季度低保补助。

第五章 保障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分级负担的办法,除中央和自治区给予补贴外,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将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财政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下开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分户,及时将本级预算安排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上级补助的资金纳入专户管理。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帐,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收支记帐工作,保持日清月结。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捐赠资助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由民政部门负责接收并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部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

  第三十条 市、县(区)民政部门应在预算编制期限内提出下一年度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经费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保障资金,足额安排落实管理工作经费,保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十一条 保障资金年终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给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从本级财政安排工作经费,用于管理低保工作开支。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统计报告和公示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部门和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按要求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统计工作。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市、县(区)保障对象户数、人数、资金发放数额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行动态管理。街道办理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于每季末月份内,要对低保对象上一个月的家庭人口和收入情况进行核查,根据核实情况及时办理延续、增发、减发或停发保障金手续。停发保障金的由县(区)民政部门收回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