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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的通知(2011)

  第三十五条 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档案管理,建立保障对象家庭备案制度。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保障对象个人档案,县(区)级民政部门建立保障对象到户的名册。

  档案必须有规范的申请、证明材料、审批表、救助对象花名册、发放资金数目以及综合情况表等,并按《会计法》规定保管好会计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各种表、证、卡、卷等证件和凭证由县(区)民政部门按统一规格印制。

  第三十六条 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户籍迁移的,应当持原户籍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迁入地县(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转保手续,按照迁入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重新计算转保人员的保障金数额。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公共场所、政务公开栏和宣传栏等,宣传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法规、办事程序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主管部门要开通咨询、投诉电话,受理城镇居民的咨询、投诉和举报。

第七章 保障对象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三十八条 凡连续享受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半年以上(含半年)的低保对象,凭有效期限内我市各县(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保障金银行领取存折,可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有关配套优惠扶助政策待遇。

  (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应聘报名费、用工登记费、劳动力供求信息咨询费。对正在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免收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介绍成功录用费、职工档案管理费(或个人委托档案托管服务费)、岗前培训费(职业技能培训费)。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低保对象,优先推荐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推荐费、人才供求信息查询费、个人委托单存档费、人才培训费。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低保对象,减半收取开业登记费。

  (三)各级税务部门对低保对象创办企业或从事社区服务业的,免费进行税务登记。

  (四)各集贸市场要优先照顾低保对象进入市场经营,并减半收取市场设施租赁费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各级教育部门对低保对象属于孤儿的,住宿费全免;低保对象子女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按照物价主管部门规定的指令性计划生收费标准酌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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